建网套用他人简介 构成侵权被判道歉

发布时间:2019-08-24 17:20:15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一家网络公司为自己建设网站,不想却因此惹上了官司。原来网络公司在该公司简介部分套用了某商贸公司的简介,从而在该公司网站上出现了商贸公司的名称。。

近日,、消除影响;但驳回了商贸公司要求赔偿70万元的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是一家主要从事男装及其配饰销售的公司。2007年11月,科技公司委托北京一网络科技公司建设网站,并委托该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网络公司接受委托后,在科技公司简介部分套用了商贸公司的简介,以致出现了“VANCL运营所属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字样。如此,在搜索商贸公司时,就会出现 “VANCL运营所属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或者在搜索“VANCL”,会出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情况出现。商贸公司发现后,投诉至丰台工商分局。2008年4月17日,科技公司经核实后修改了网站内容,并致信商贸公司,对网站建设方的工作失误及无意间对商贸公司造成的不当影响,表示了歉意。2008年5月,商贸公司要求科技公司赔偿未果,双方以致成讼。

商贸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销售的是同一类商品,该公司在国内几大网络上擅自使用商贸公司名称进行经营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冒用商贸公司名称经营销售之违法行为,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开向商贸公司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我方损失70万元。

对于商贸公司的指控,科技公司辩称:科技公司从未在网站上冒用商贸公司名称进行经营活动,科技公司网站上出现该公司名称完全是因为科技公司网站的维护方系统遭受攻击的不可抗力所致,科技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客观上并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其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或损害的发生。同时,被告已于2008年4月17日修正了科技公司网站介绍页面的内容,并给商贸公司出具了道歉信。因此,。

法人享有名称权。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擅自使用了商贸公司的名称,已经侵犯了该公司的名称权。但是,考量科技公司之所以在其网站中引用了商贸公司的名称,系由于其网站建设者在套用商贸公司简介时失误所致,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由于科技公司已经修订了其网站内容,故对商贸公司要求判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冒用其名称经营销售之违法行为的诉请,应予驳回。现商贸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由于科技公司并非故意冒用商贸公司名称进行经营,故对该公司要求科技公司赔偿70万元的诉请,应予驳回。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