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对3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20-02-17 08:34:15


今天,知识产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著名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因对“竞价排名”栏目中的链接网站冒用“大众搬场”名义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在相关网页刊登48小时申明并向大众交通公司、大众搬场公司赔偿5万元;蛙扑公司经营的“天下网”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传播了北京中文在线公司(简称中文在线)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近40部作品,被判向中文在线赔偿20万元;在另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纠纷案中,卖家通过易趣拍卖盗版《四库全书》电子版的行为被认定为卖家个人行为,易趣网为此免责。

链接网站现“李鬼” 百度被判侵权

2007年,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在百度上键入“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关键字后,“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借“大众搬场”公司名义招揽生意的同行企业网站链接,于是“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该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家相关在线技术公司告上法庭。

涉案“竞价排名”栏目是百度的一种按点击量支付广告费的服务项目,用户购买服务后可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百度根据付费高低将购买同一关键词的用户网站按顺序在搜索页面中进行排名。,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第1页左侧标有“推广”字样的2个网站链接以及右侧所列的8个网站链接均接受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

三被告对此辩称,“竞价排名”服务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开发出来的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具有实质性的正当用途,不是一种专门的侵权工具。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站无法对被链接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也无法控制关键词的输入以及限制关键词所对应的网站,而且三被告不是广告发布者,无法也不应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负责。

市二中院认为,由于接受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作为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以及“竞价排名”业务的负责主体虽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三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客观上共同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就该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电子书被“免费”使用 中文在线获赔20万

2004年到2006年,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续与王小平、余秋雨、海岩、叶永烈、池莉等作家签订《个人作品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获得《红色童话》、《借我一生》、《永不瞑目》等近40部畅销作品的数字版权。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所经营的“天下网”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传播这些作品,被中文在线告上法庭。

蛙扑公司辩称,公司仅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作品由书友上传,因此公司并未侵权,不应承但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作品未经原告许可在“天下网”上传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蛙扑公司作为向涉案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法定义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就此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卖家售盗版《四库全书》 易趣免责

原本售价港币85000元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被易趣网卖家李某以人民币60元价格公开拍卖,该电子版软件的开发人香港迪志文化出版公司和软件大陆地区出版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在的得知这一情况后,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未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行为,也没有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对于卖家李某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制止侵权行为,易趣网站制定有《知识产权权利人认证方案》,提醒卖家对网上拍卖的物品的合法性负责,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可通过认证方案的规则向易趣网举报,因此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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