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24 02:03:15


  食品安全是关乎生存大计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最考验社会信任度并最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刑法渎职罪,那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从重处罚。

  二、

  1、对于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前两档针对没有徇私情形,,:后两档针对徇私情形,,。

  2、、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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