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给力”创新的江苏南京实践

发布时间:2019-08-15 17:39:15


  2011年8月19日,。

,每两个月一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二审通过,。

  进行地方立法,,更是一项重要权力,但这一次的确格外“与众不同”——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是全国首部由城市制定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规,它的通过意味着,从2008年至今,连续4年中,、实施创新驱动、建设创新型城市完成了“促进科技创新法规系列立法”,保持了“一年一部”的高频率。

  除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外,南京科技创新系列立法的另外3个“兄弟”是:2008年颁布施行的《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2009年的《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0年的《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创新驱动发展,立法‘给力’创新。,4部法规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从源头到市场,全程保护和促进创新行为。“这个科技创新系列立法,从酝酿到最终完成,、市政府中心工作履职的主动性,我们希望以法规保障和促进南京走好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之路,这也是我们的立法激情和原动力。”

,在国内同类城市中,如此有计划地密集、连续、配套通过系统立法,服务城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并不多见,很具前瞻性。。

  “创新驱动”,

  社会和城市发展的需求,决定着立法的动力、重点和方向,无疑也为地方立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源泉。

  自2008年1月始,。,成为新一届常委会首先谋划的大事。

  “当时,市委市政府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南京要依托科教人才优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于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就具体的立法内容广泛开展了‘立法问需’。”

  2008年初的一天,,一直谈到深夜,市科技部门以及部分技术受让方、出让方、交易中介等提出的现实问题和困惑,。

  技术市场是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主渠道,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的有关统计显示,2007年全市技术合同登记额已达55.6亿元,在册的技术交易机构已达5000余家,通过技术市场得到转化的科研成果达到80%。“迅速发展的技术市场迫切需要法律的规范、保障与促进。”黄敏说。

  而对部分技术受让方、出让方、交易中介来说,技术交易中有很多顾虑。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律师说:“技术交易本身主要体现为权利让渡。技术出让方考虑到技术的安全性,不愿多透露信息;技术受让方考虑到技术的市场前景,希望多了解一些信息。仅仅依靠中介,无法实现信息对称,没有法律的规范与保障,这些顾虑无法消除。”

  “这些‘立法需求’非常实际而迫切。南京科教资源丰富,但本地转化率不高,高校和科研院所很多科研成果都无法转化,南京最需要的是打通科研成果转化的‘最后一米’,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生产力优势,因此,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尤为紧迫的事。我们的第一部促进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就这样锁定了‘目标’。、。

  经过起草、审议,2008年5月28日,,7月24日,,9月1日颁布施行。

:“条例把鼓励技术市场从事交易服务放在突出位置,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价和发布活动,抓住了关键,为科技成果转化架起了一座‘桥’,解开了技术交易中难解的‘结’。”

  除保障受让、出让双方“放心交易”外,条例还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授权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依法进入技术市场交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进入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良法应有良效。2009年、2010年两年,市相关部门依法为广大科技人员审批奖酬金5800多万元,提取技术劳务费7200万元,代征税款630万元,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技术交易的热情。这两年中,全市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40亿元,占全省成交额的“半壁江山”;245亿元的各类技术成果在宁得到转移和产业化,居全国同类城市第一位。

  4年4部地方法规,紧扣转变、聚焦创新、系统设计、配套集成

  继技术市场促进条例施行后,。

:“紧扣转变、聚焦创新、系统设计、配套集成。”

  “系列立法”的第二个目标,是“科普”。2009年8月1日,《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颁布施行,当时恰逢南京获批全国唯一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市民的科学素养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基础。制定科普条例,实际上是用立法手段来夯实创新驱动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时任市科协党组书记,参与了这部条例的起草。他说:“权威部门曾对中国以及中国城市公众科学素养作过抽样调查,结果并不理想。至于谁来科普?科普场馆如何开放?在条例‘出炉’前,这些都很模糊。”

  条例明晰了科协及教育、劳动、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普职责”,以及企业、学校等社会各方支持科普的责任;对“科普设施”单列一章,这在江苏乃至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