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及全国商标处长与公安部经济侦察局同志就商标案件移送问题进行座谈

发布时间:2019-08-03 04:43:15


商标

就商标案件移送问题进行座谈

  200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商标案件移送问题进行了座谈。

追诉标准的规定》在追究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方面的不同;、、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配合的工作联席会议情况;。

座谈中,各地商标处长针对什么样的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何移交、是不是所有的涉嫌犯罪案件都需要移交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普遍认识到,《司法解释》对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非常明确具体并便于操作的刑事追溯标准,不仅降低了追究商标犯罪刑事责任的门槛,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假冒商标行为案件提出了新的办案要求,加大了执法机关的责任。一致认为,在2005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大对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力度,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