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03 21:12:15


  我现在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我愿意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该怎样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事因2007年6月24日6点左右在喀什市塔里木路源丰霓虹灯广告经营部职工张中江在工作车间门前切割方管料时的时候,由于在工作车间门前竖立着无数根圆型钢管,我所持的方管长度的为6米,所需要切除3米的长度由于施工现场的数根钢管的原因,在我因翻料的时候不慎将方管触到上方松弛的高压线造成电击伤,由于当时全身无力大喊二声,当即倒地,疼痛难忍,及时被工友救起,见患者双手部,双足部,右侧小腿部及左侧腹部烧伤,部分呈焦炭状,部分已呈苍白状,部分出现水泡,双足背部肿胀,经120送往喀什第一人民医院医师无法治疗转第十二军区医院接受治疗,与2007年8月30日经医院通知出院,本人在康复中现已经与喀什市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劳工伤鉴(2008。18)号,现本人张中江向喀什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给予赔偿

  律师回答:

  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康复费,伤残津贴为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五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