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成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应当如何判

发布时间:2019-08-11 08:10:15


  实践中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不都是间谍行为,而境外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者也不都是间谍组织或者间谍个人,不能按间谍罪处罚,但这种行为同样对我们国家的安全造成了危害,为有效地打击这类行为,刑法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单独作了处罚规定。

  构成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2.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同样,、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而境外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3.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行为;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刺探行为;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收买行为;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非法提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这两种形式法律予以同样的保护。但由于情报的范围不像国家秘密的范围是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情报,要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从严掌握。既不能把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情况,都列入“情报”范围,从而扩大打击面;同时也要注意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

  刑法规定对构成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拘役管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