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3 19:32:15


  核心提示: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一天,各类型打假标语和打假行动纷纷出击,提醒人们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但是知识产权日之后,思考怎么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也成了一个思考问题,以下是小编的搜集的相关资讯。

  每年的“4·26”,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大街小巷林林总总的标语横幅提醒人们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各类媒体用不同的方式向大家宣讲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有关部门也要适时集中披露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并给予严厉处罚。这些举措客观上起到了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全民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作用。

  然而,在热热闹闹的宣传活动之后,我们也确实有理由直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认真思考如何弥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足。毕竟,无论国内还是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历来都是一个重大课题。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具有商品的属性。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中,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占的比例有时要超过50%。从法律角度来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财产权方面。因此,认定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人类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同时,这种财产一经合法取得,便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可以骄傲地说,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的立法工作仅用20余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路程,但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了呢?

  近日,权威机构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调查显示,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为63.69分,总体评价偏低,其中,知识产权执法成为当前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用的是“双轨制”。所谓“双轨制”是指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直接执法的制度。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是由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承担。这意味着,对举报投诉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行政部门依法只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罚款、关停等行政处罚手段。现实中,即便是这样的处罚,有时还会因为触及各种利益关系而遭遇“打折”。只有司法机关才依法拥有刑事处罚权力,可是案件不移交或移交不彻底,司法机关就无法介入,这导致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和单位得不到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就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与应受到的处罚不对称,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或单位也就丝毫感受不到倾家荡产般的切肤之痛。

  有法可依固然重要,执法必严才是取得实效的根本。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涉及传统知识、民间工艺等特殊领域和无形财产,基于这一特殊性,尽管强化司法保护是未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大方向,但目前还必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这就给行政部门如何严于律己、严格执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切实解决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相互配合或无缝对接问题,或许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实,说一千道一万,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是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最靠谱也是最直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