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该准备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9-10-11 18:23:15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继承权公证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办理的公证文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

  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全文阅读

  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