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足球彩票案如何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19-08-11 04:04:15


  该足球彩票案如何适用法律--兼论重大误解合同的归责

  2002年3月30日11时许,王xx到常州市局前街迎春大厦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第十期足球彩票,将已写下的13个号码(每组均为2个号)的纸张交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告知以复式号码一组、单式号码一组分开打票。在第一组号码未输出前,陈某说“一张一万多元的”。在第一张彩票打出来后,王xx又修改2个号码后,让陈某打出2张复式和1张单式彩票。当第四张单式号码彩票打完后,陈某告诉王xx一共应付49154元。王xx十分惊讶,当即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陈某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王xx与销售点负责人当即到市体彩中心询问有关撤销事宜。市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征询省体彩中心,省体彩中心的有关人员电复不可撤销。无奈,双方回到销售点。在销售点负责人一再要求下,王xx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点49000元”欠条一张,才得以离开。王xx当日写下情况经过一份,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和王xx的朋友作为证人署名,并于次日将此材料送到省体彩中心,要求撤销该4张彩票,未果。4月2日,该期彩票开奖,王xx所购彩票均未得奖。销售点多次向王xx催要未果,。

  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王xx自己选择彩票类型,自己下注,实际是博彩。博彩实际是属于涉幸合同,本身有较大的风险,无论中奖与否,投注人投入的资金是无法收回的,投注越大,中奖机率也越高。王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从事彩票交易,应该推定对单复式彩票有相应的了解。王xx与彩票销售点发生纠纷后,已支付了154元,同时对余款写下欠条交由彩票销售点,双方实际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xx与彩票销售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销售点利用自身优势,并利用对方对单复式足球彩票的游戏规则没有实际经验而形成了合同关系,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而是显失公平的。且彩票销售点也未对游戏规则作公示,未从事彩票工作的,则不可能有较完整的理解。因此,按《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王xx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王xx对单复式体育彩票缺乏足够正确认识,加上销售点工作人员语言表达因地方语言而显得不完全清晰,使得王xx误认为所购彩票每张中奖额为一万多元,从而完成认购彩票的事实。当王xx得知所购足球彩票的金额与中奖额不一致的情况后,立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并积极与销售点的负责人先后到市、省彩票管理中心进行交涉。由此,王xx的误解心态得以充分体现。因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一项和我国《合国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王xx可反诉,行使撤销权,销售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内容发生严重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重大误解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内心意志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使其行为造成与行为人事实追求相违背的后果。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将重大误解的合同定位为一种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双方之间买卖彩票的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xx对单复式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这里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于误解造成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物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要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果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要素的错误理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单方误解为例外。

  本案中,王xx作出了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的表示,且对单复式彩票的性质和具体游戏规则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其对所购彩票应付金额和中奖金额发生错误判断的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完全的必然因果关系,属单方误解。

  (二)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这个要件包含二层意思:1、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所谓误解,是指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

  2、发生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一般的误解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后果。

  判断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与犯错误的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以上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看,重大误解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如将借用误为赠与;(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演出合同中,对某名演员的身份发生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文物质品当成真品,把镀金的当成纯金的;(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在标的物的物质量直接关涉至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如将等外品当成正品;(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如误将仅100元的标的物当成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发生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则不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王xx对单复式足球彩票及游戏规则的具体内涵理解不清,误将复式彩票当成单式彩票购买,误将销售点工作人员所谓的“一张一万多元”理解为一张彩票的中奖额为一万多元,从而导致其最终要付49154元的款项结果。由此可见,王xx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价值或报酬存在重大误解,与其当时以每张2元的价值购买足球彩票的真实意愿相悖,且对年收入仅一万余元的王xx而言,近五万元足彩款要其支付,损失可谓重大。因此,王xx的行为符合这一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