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调解 23天执结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17:35:15


  2006年1月18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灵活应变,巧用调解手段,成功执结一起标的为17万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23天,。

  申请人蒋X刚、俞X飞夫妇是来自浙江的外来务工人员。2004年12月25日18时,被执行人艾X无证驾驶车主为南宁XX汽配有限公司的货车,在南宁市北湖农机市场内行驶时,撞倒在该市场内玩耍的蒋X刚、俞X飞之子蒋X杰。蒋X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蒋X杰交通行为合法,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04年1月27日蒋X刚、俞X飞遂将艾X、,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经一、二审判决,确认艾X需赔偿蒋X刚、俞X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费共计183695.60元。由于艾X在事故发生后已经逃逸,故南宁XX汽配有限公司对此案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蒋X刚、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帐内已无存款。而原先对南宁XX汽配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汽车配件,一时也难以拍卖兑现。执行法官通过与南宁XX汽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长庆的多次接触,发现他虽有履行给付款的意愿,但要求立即兑现完所有赔偿款项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且申请人家在外省,分期分批付款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经反复研究案情,执行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进一步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被执行人理解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为申请人着想,并让双方坦诚交换意见,各自向对方通报自己的情况,使双方充分理解对方的困难,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南宁XX汽配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42000元,蒋X刚、俞X飞放弃余款。

  2006年1月18日,南宁XX汽配有限公司将142000元赔偿款交付给蒋X刚、俞X飞,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