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起止时间计算

发布时间:2019-08-20 08:13:15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触犯了刑法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某个公民进行非常严重的犯罪的活动,那么有可能进行羁押。那么对于羁押期限起止时间计算是怎样的呢?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羁押期限起止时间计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羁押期限起止时间计算

  (一)刑事拘留以后,批准逮捕之前的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的起止时间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叁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叁十日。

,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规定,拘留以后一般应在叁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叁十日,批捕的期限为七日,因此在批准逮捕之前,拘留最长期限为叁十七日。

  (二)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塬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根据前述规定,逮捕以后最长羁押期限为2+1+2+2=7个月。

  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逮捕之前的最长羁押期限37天,逮捕以后的最长羁押期限7个月,最长为8个月零7天。

  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2、,。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羁押期限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羁押期限起止时间计算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可以看出,羁押时间分很多阶段有很多种情况,但是具体的羁押时间是有限制的。最长时间为8个月零七天。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