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31 16:18:15


  我国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是怎样的?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法律属性及其不服裁决法律救济途径。

  一、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主要立法规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是土地征收条件及其补偿安置范围、标准的纲领性、实体性规定,未对征地补偿费出现争议如何解决作出程序性的立法,目前为止,法律层面上关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裁决未见到具体条文。

  2、行政法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应该说,这是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最直接、最基本、也是最高阶位的法律依据。

  1、:“(十四)健全征地程序。……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2、2008年1月30日,,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二)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

  (三)部委规章、文件

  1、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2、2006年6月21日,国土资发〔2006〕133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全文分为三部分: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二、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三、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组织领导。

  应该说,以上1、2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性规定。

  (四)、地方政府规章、文件。

  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辽宁省等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立法级别一般属于规章。河北等少部分省正在出台过程中,只有个别地方未见立法动态。从内容上看,基本架构雷同,关于裁决申请主体、申请裁决范围、受案范围、裁决作出时间等各自又有具体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具体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