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6 15:49:15


  案由:特许经营权纠纷

  案情简介:

  汪某某与杨某于2009 年6月4日签订《店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 的某“……服饰店”,以114800元的转让总价转让给杨某,转让费包括店铺内装修、货柜、收银POS机、库存衣服,以及履约保证金、押金等。后杨某预付70000元后,余款未付。故,,杨某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代理应诉。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听取了杨某的陈述。杨某称原告故意隐瞒其库存冬季童装10%的退(换)货额度已经用尽的事实,谎称不好买可以到总部退(换)货,但杨某接手后才从总部获悉,其原价从反诉被告处受让的价值19000元的积压冬装根本不能退(换),也没法正常出售,杨某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而且,杨某以24425元受让的货架(木质)明显价值不符。所以,杨某认为与原告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显失公平。但本律师认真分析了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后,发现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故,本律师极力劝解被告调解

  

  经过本律师的多次调解,并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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