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16 07:13:15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会举办听证会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以及消费水平再来决定具体的补偿数额,双方在签订补偿协议书以后,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补偿费用分配出现了问题,并与相关单位发生了纠纷,那么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解决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解决

  1、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最基本的原则,凡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是否属于分配对象和在分配的数额方面不能实行差别对待。

  2、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所规定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处理各种纠纷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征地补偿费分配方面,女的利益遭到歧视,其未被列入分配对象或者分配的数额与男的不一致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也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有利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从根本上说既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又涉及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农村地区的贯彻实施,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定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出发,严格按照党在农村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正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对享有分配权的要坚决予以保护。

  4、着重调解的原则

  着重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方法,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民事纠纷,由于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且我国目前对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在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不能简单从事,要根据当事人和农村社会的特点,多做调解工作,从而稳定农村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主体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2、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对于毕业后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则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三、征地补偿款分配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在处理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的纠纷时应当适用四大原则,不仅要做到公平合理,还要做到男女平等,因为农村的环境与城市不同,为了让农村和睦相处,对于这样的纠纷应当以调解为主。以上就是“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解决”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