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评李本教授西政讲座“侵权法的比较视角和医疗事故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07 10:18:15


主题:侵权法的比较视角和医疗事故诉讼
主讲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Benjamin Liebman教授
主持:刘云生教授
评论:肖厚国 徐 昕 教授
时间:2010年6月23日下午 3:30-5:30
地点:沙坪坝校区学术报告厅
举办:西南政法大学外事处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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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非常荣幸对李本教授的演讲进行评论。这次机会对我来说特别珍贵,原因就不解释了。李本教授是西方研究中国法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今天,他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富有启发。我个人对他作品的了解,主要源于他一篇关于媒体与司法的长文,国内有关该主题的研究几乎找不到一篇像样的代表性文献,但他有关中国问题的研究相当深入。
李本教授今天的演讲分为二大部分,我作两点评论,提三个问题。
一、第一部分,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可以从美国的侵权法学到什么?
李本教授演讲的内容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侵权法规则;二是侵权法规则的实施。就规则本身而言,他提到的内容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学习:一是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中国在这两方面步调缓慢。就规则实施而言,实际上他主要强调了美国的司法制度。值得学习之处,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他强调,规则的实施特别取决于有一个公正的法官。这一点虽然显而易见,但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努力建设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
2、判例制度。中国没有判例制度,,力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我在这方面做过一些研究,极力倡导建立案例指导制。我关于制度设计的基本观点是:判例在名义上不具有拘束力,但具有实际约束力。不过,,因而希望更多的学者鼓与呼。
3、陪审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制是一种参审制,问题很多,尤其是“陪而不审”,目前河南等地正在探索英美式的陪审制,虽然学界有人批评其“非驴非马”,但这种探索还是有价值的,也有一定的可改进的空间。谈到陪审制,我想请教李本教授一个问题:我看到的材料表明,陪审制在美国、英国的运用逐渐减少,但刚刚的讲座中听不出来,美国的民事案件98%通过和解解决,2%通过审判,那么通过审判解决的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究竟占多大比例?
4、李本教授强调律师风险代理的重要性,而中国对律师风险代理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最需要风险代理的领域进行限制,也限制收费金额。其实,这样不利于民众的权利保护。中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限制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项原因是对律师的排斥,所谓“防火防盗防律师”——当然在当下中国,还有许多要“防”,不知道他们究竟怕什么。
作为一位“中国通”,李本教授讲了很多有趣的中国问题,例如,“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也就此进行了比较分析。他指出美国也存在许多“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但请注意,他所说的“许多”与中国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而且,在中国,“同命不同价”源于规则本身的设定,即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人获得的损害赔偿是不一样的;但在美国,规则是一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司法裁判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一致。影响司法裁判的因素,诸如谁控告谁,谁处理案件,谁与案件相关,谁是当事人双方可能的支持者,甚至法官的性格、性别、年龄、学识、心情都可能会影响裁判结果。然而,即使在美国存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民众对司法体系也并无太多不满。换言之,司法体系能够吸纳这种不满。为什么?这就是程序正义的功能。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善、公正的司法制度。
演讲最后,李本教授说了一句话:侵权法离不开其他法律的支持。根据他今天的演讲内容,我认为可以稍作修改:侵权法离不开一套有效的司法制度的支持;进而再作一点修改,任何法律都离不开有效的司法制度的支持。
这是我对第一部分的评论。再提第二个问题:除了我上面归纳的可以借鉴的内容之外,李本教授认为中国最需要从美国的侵权法学些什么?

二、第二部分“医疗事故中的权利保护”,我只作简要评论。
李本教授谦虚地批评了美国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事实上,美国的制度本身运作得不错,至少相比中国而言运作得很好。他说,美国也有许多医疗事故,还请大家注意,他所说的“许多”放在中国的语境中其实是“很少”。他太谦虚了,很给我们面子。
他非常熟悉中国的现状,许多医疗纠纷并非通过诉讼解决,而是通过“医闹”等暴力方式解决。我有一项关于医疗纠纷解决与暴力问题的研究,收集了近百个医疗暴力的个案。李本教授的解释非常有趣。为什么采取医闹式的解决方式呢?他说,医院被视为政府的一部分,。在此,我不妨做一些拓展,不只是医院是政府的一部分,从某种意义而言,所有的机构所有的人都是政府的一部分,因为作为家长主义的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任何事情都要过问,尤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事件。但这些年来,中国的维稳政策走火入魔,越维越不稳,因为在维稳政策的预期下,当事人会不断讨价还价,最后纠纷解决结果取决于交涉能力,正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上述情形体现了中美的不同。在美国,交涉是在法律阴影之下的交涉。但中国则是无规则的交涉,纠纷解决的结果取决于讨价还价的能力,不解决或者对纠纷解决结果不满意,趁奥运会去北京,到天安门广场自焚,趁世博去上海,到东方明珠跳楼,有关部门“花钱买平安”,问题解决了。然而,这样不仅会使政府成为被“要胁”和“敲诈”的对象,而且会导致整个社会缺乏规则和秩序,交易成本增加,社会福利下降。,纠纷解决成本高昂,,因为最后“买单”和承担责任的是党和政府。所以,我一直主张司法独立是一种司法技术,是司法发挥正常功能所应具备的条件,有利于保障党的领导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符合科学发展观。当然,司法公正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监督制约,提升法官的职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