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0-07-19 06:37:15


,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从同年四月一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两个法规性文件的颁发,加之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近两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亦有同感,这一现象表明:过去医疗纠纷处理难,热门而又沉重的话题,经有关人士、部门和政府的努力,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形成了新的基点,无疑《条例》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医疗纠纷鉴定和医疗纠纷审理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一年多来笔者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也浅有体会,现就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初步探讨如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医受聘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并参加鉴定组进行鉴定工作。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组。以上两项条款明确地规定了法医参加医疗纠纷鉴定工作,这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方面是一个新的举措,明确了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克服了过去在社会上反映较大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单纯由医疗专家和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的“老子鉴定儿子”的不良社会反映;增强了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体现了《条例》中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促进和提高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质量;有利于依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对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市自执行《条例》以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的160例医疗事故鉴定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的鉴定70余例,占医疗事故鉴定的40%,对死亡病例一般都随机抽取两名法医参加,并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及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的作法,保证了法医在鉴定工作中与临床医学专家同等的权力和地位。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初期,有些聘请进入专家库的法医(包括本人)自然不自然地有些担心,在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中,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的比例一般在2.5—4:1,临床医学专家人数比法医人数多,即使法医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是“保留意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只要依照法律、法规条款及医院管理工作程序提出的问题以及提出不同意见,比较容易被鉴定组其他成员接受或赞同,例如在鉴定一例高孕症巨大婴儿临产孕妇在医院待产过程中,医院方认定患者亲属不签字,无法进行剖腹产,置产妇自然娩出一男婴,娩出过程致婴儿右侧桡神经损伤致残,而患方否认医院方提出过剖腹产的签字要求,并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参加鉴定的法医从医院管理角度分析了在遇有危重急诊病例急需手术治疗,家属不签字或病人本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或科室领导应及时向本院医务部(处)请示并解决的有关管理程序的道理,得到了参与鉴定的其他成员认可,达成了一致的共识,所以本人参加本市20余例医疗事故鉴定中,只有两例“保留意见”,尽管在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老师对学生、师兄对师弟、学生对老师经治病例医疗事故鉴定的现象,但大家都是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用医学专业的科学理论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来推断并作出结论的。本市从施行《条例》以来鉴定的160例医疗事故申请案件中,认定医疗事故为33.5%左右,其医疗事故认定率与全国有关资料统计和报到接近,数据统计证明,《条例》是优于以废除的《医疗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事故的认定率是趋于合理的,同时也深深感到,《条例》中明确了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地位,给医疗事故鉴定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工作不断完善,在目前医疗纠纷制定综合法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条例》就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性文件,按照《条例》规定被聘任到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法医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秉公办案,亦为应有之义。由于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的普通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关系,既要处理好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又要考虑到医疗行为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风险性,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必须本着以《条例》为准则,遵循《刑法》、《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性规定,及有关医院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要求的同时,严格按照医学科学的推理及论证来审定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对医疗活动中医学科学理论推断,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员一般会有深刻准确的判定,而法医对每个专业性的理论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人认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主要是:

  1、利用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条款、行政规章、医院管理等规定,审查鉴定案件中医疗护理行为的正确与否,注意听取和尊重同一专业鉴定人员的逻辑推理和鉴定意见的同时,根据所鉴定病历特点,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出问题,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常规的要求,严格审理医疗护理活动中的各项程序,本人认为,法医在参加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严把医疗护理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鉴定工作中,因技术水平问题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是一个方面,但医疗护理工作程序存在问题或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比例比较突出,而专业鉴定人员往往从理论推断和临床经验方面考虑的较周到,容易忽视程序问题,所以参加鉴定的法医应该是责无旁岱地重视鉴定病历的程序审理和鉴定工作。

  3、在参加鉴定会以前要认真仔细地审阅病历及患方提出的质疑,以便在鉴定会上印证患方的质疑的同时提出自己对医患双方的质疑,有利于鉴定病例是否医疗事故的介定和讨论时的发言及最后的表决。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法医应注意的问题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法医,是党和人民的信任,要使用好人民和法律法规赋予的鉴定权利,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把自己掌握的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医疗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较好地运用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实践中去,用正确的理论和条款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2、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平办案、秉公执法,尽管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组成人员,采取微机随机由医患双方抽号的方法组成的,在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无法知道鉴定组成人员的,显得比较公平,但大家毕竟在一个城市生活,一旦在鉴定会上见面后,难免有熟人关系之类,这就需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是对法医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种考验。

  3、坚持实事求是,克服照顾面子和随大流的思想。在病历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在认真听取其他鉴定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在表决过程中,不能有顾面子随大流的思想,敢于发表自己不同的观念和看法,准确运用科学理论和事实与鉴定组成员共同讨论,据理力争、力求取得大家的共识,必要时要坚持自己的意见,不要怕“保留意见”。

  4、准备充分、以理服人。在参加鉴定会以前,要针对鉴定病例的特点和质疑的问题,翻阅资料,查找理论依据,对医患双方的陈述,质疑和答辩做到胸中有数。对专业水平较强的、科技水平较高的疑难或质疑问题,可以咨询请教本专业较权威的专家。

  5、广泛学习和不断更新知识。医学是一个专业性较强、分科较细的高科技行业,法律法规和医疗行政管理在我国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只有广泛学习和不断更新知识,才能赶上社会和专业技术及专门理论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做一个称职的医疗事故鉴定成员。

  总之,依法治国的方略已载入共和国宪法,人们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自不待言。《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聘任为医疗事故专家库的法医更是任重道远,不仅要为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尽职尽责,还要为不久将来的医疗纠纷立法工作积累经验,生命有极限,奋斗无穷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成熟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一套规范的医疗纠纷鉴定办法,一定会更加公正的展现在广大公众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