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医疗侵权法律的晴空

发布时间:2019-08-13 12:31:15


迎接医疗侵权法律的晴空

宋中清

2009年4月,我写了一篇文章:《新医改实施 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我不能抑制对新医改方案的兴奋与激动。因为我深深知道,国家从2009年初已经全面扭转了片面市场化的医改观念,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利已经引起国家的深度关切。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更知晓最高司法机关从2004年实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以来,对医疗侵权的司法理解一直不能从基本法的角度得到法所当然、理所当然的推行。我当然知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秘密和无人负责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与司法对鉴定的起码要求无法相协调、相适应。我对法律的理解,在诉讼代理中,还要向我的委托人作详细的解释。仅仅因为现实中对医疗侵权法律的适用被广泛曲解。著名法学家甚至认为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决就是错案。

我明确知道,新医改方案给医疗侵权法律带来了春风。医疗侵权法律的春天已经来临。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秘密和无人负责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象厚厚的乌云一样,不肯从法律天空散去。

我在文章的提要中写道:“国家已经全面扭转了片面保护的观念,从纲领上和行动上回归医药卫生体制公益化的理性认知,新医改方案明确划定了实现回归公益这一核心价值的蓝图和路线。然而,如果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核心制度的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废除,片面保护的司法和立法观念不革除,则不仅可以使国家的宏图大略难以实现,而且会使旧有机制的破坏力更加肆虐而失去控制。本文从配合新医改,、新步伐保持一致的高度上认为,全面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后来,在侵权责任法的草案中我看到,医疗专家的“鉴定”仍然被作为排斥司法鉴定的制度。这样的规定虽然被冠以法官召集和主持的前提,但也难以掩盖其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一面。

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我研读其条文,发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彻底淡化医疗事故这种侵权方式的概念。这与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截然相反。随即意识到我在《新医改实施 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一文中废除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主张已经得到了国家法律的回应。我随即写了《追究医疗侵权有法可依 秘密鉴定制度渐失天地》的短文。提出:“医疗事故秘密鉴定程序的设计者必须审视当初制定这套全世界绝无仅有制度(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中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采取这样的制度来解决医疗损害双方的纷争)的目的。”

我的老师郭明瑞先生等专家接受法制日报的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专家认为这相当于废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近日,据媒体报道,当年反对司法理念的那位学者也在讲解《侵权责任法》时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实指医学会的专家小组)即将在《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时解散、作古。也不得不承认“按照以往规定,此类案件必须要经过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一些本地医生,比较容易形成同行之间相互照顾保护的潜规则。患者对鉴定结果不信任,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之一。”

毫无疑问,医疗事故秘密鉴定的乌云即将散去,医疗侵权法律的晴空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