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的责任程度认定在诉讼中被推翻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5 13:57:15


  患者呼吸困难猝死CT检查台

案例:顾女士和她的丈夫膝下无子,两人两情相浓,相依为命。虽然顾女士的丈夫平素体弱多病,但对她的丈夫在临近退休时就离开人世,还是让顾女士始料未及,更令顾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她是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爱人无助地离她而去的。

2003年2月下旬顾女士的丈夫一直咳嗽,并逐渐发展到气紧,到某医院求治,先是诊断为气管炎,后经X线摄片诊断为两肺肺炎。在门诊留观治疗效果不佳,遂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双下肺炎;2、高血压Ⅲ期;3、慢性心衰;4、Ⅱ型糖尿病。入院后再次X线胸片检查,检查报告的结论为:两肺阴影待查。由于入院三四天后仍然未见治疗效果,患者呼吸更为急促、困难,所以医师怀疑是否有其他恶性的肺部疾病,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医师决定为患者进行胸部CT检查。去CT室检查时,顾女士陪同患者一起去。在检查过程中,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但CT室内没有可供急救的供养设备,等到从别处运来氧气瓶等抢救设施进行抢救时,为时已晚,患者已经死亡。

顾女士对其丈夫无助地猝死在CT检查台上感到无比气愤,她要为她丈夫的死亡向医院讨个说法。,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患者留观入院的过程中,对其诊疗、护理等医疗环节中未及时进行心电图及血气分析检查;对糖尿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基础疾病的重视程度及治疗措施不力;对危重患者进行CT检查的安危评估缺乏有效的监测;救治过程中由于设备的不配套导致供氧不及时等;2、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分析,患者猝死的主要原因为心源性、重症肺炎等基础疾病的综合因素,医疗过失行为起相对次要的作用;4、本病例中医方的医疗文书未及时、全面、准确地书写,在疾病危重和迅速变化时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但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首次鉴定认定属于本案医疗事故,顾女士自然没有异议,但认定医方只承担次要责任,顾女士表示不服并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顾女士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对患者进行心电图和血气分析检查,未按规定观察患者的病情,在CT室不具备使用条件、无供氧设备、无急救措施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对患者进行CT检查的决定,并最终导致患者猝死在CT检查台上,故被告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完全的责任。再次鉴定维持了首次鉴定结论意见,认定被告仍然承担次要责任。

虽然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作为被告的承担责任的程度为次要责任,,部分地支持了原告顾女士的看法。: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猝死的原因确有心源性、重症肺炎等基础疾病的综合因素,故患者原有疾病也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原有疾病共同导致患者死亡,二者原因力相当。医学会鉴定认定患者与医方的医疗事件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按照医疗鉴定的次要责任认定,被告只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