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该发放到谁手里?

发布时间:2019-10-28 02:53:15


  青苗补偿费该发放到谁手里?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例详情:

  1996年12月,李某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本村苹果园。1997年,苹果树非李某过错被砍伐后,李某自购板栗树苗栽种,其中纬三路以北共计栽种板栗树近2.4万棵。

  200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苹果园被征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李某种植的板栗树进行了清点。就板栗树的补偿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苹果园的所有权人为村委会,板栗树的补偿费应给付村委,并与村委会和征地建设单位达成补偿付款协议,约定征收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建设单位与村委会商定并结算,由征地建设单位将该项费用给付村委会。村委会在收到征地建设单位所给付的板栗树的补偿费后,将其中的部分款项给付李某。但李某认为,该部分补偿费仅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自己纬三路以南所种板栗树的补偿,对于纬三路以北所种板栗树并未进行补偿,而征地建设单位则认为补偿费已向李某全部付清。

  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偿其在纬三路以北所种板栗树。

,本案征地补偿所涉板栗树为李某自购树苗种植,应为李某合法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需要补偿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但对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由于李某为板栗树的合法所有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将补偿款项直接给付板栗树的所有权人。征地建设单位所称对李某所种板栗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已向李某全部付清的辩解意见是没有证据的,。。

  分析:

  笔者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板栗树补偿费用应归李某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李某所有板栗树的规格、数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补偿金额,对李某板栗树补偿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将补偿款项直接给付李某,履行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所担负的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

  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这一法定职责时,不应当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擅自委托其他机关和人员办理。即使在委托其他机关和人员清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数量时,也应派员在场监督,当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对清点数量有异议时,应当予以复查。在最后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金额时,应当向所有者出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章的土地补偿决定,写明补偿物的数量、规格、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