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千里进京求医 "药到病未除"医院被判双倍赔

发布时间:2019-08-29 17:00:15


内蒙古的原先生,今年60多岁,因身患糖尿病而备受折磨。北京某医院在电视上关于“胰岛激活再生疗法”的宣传,声称可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功能,这让原先生看到了希望。他不远千里来到医院接受治疗,可血糖不但没有降下来,还出现腰痛的症状。于是,。近日,,判决医院双倍赔偿原先生购药款17825元;并赔偿其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3820元。

原先生患有II型糖尿病,2006年春节期间,其在各大电视台的健康视点、健康有约栏目中看到“北京某医院成功研究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经数十万患者临床验证,疗效显著,该疗法在美国加州大学临床医院验证,对II型糖尿病患者不论病史多长,血糖多高,均能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的功能……”等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宣传的内容。原先生遂与医院取得联系后,把患病的基本情况给医院传真过去后,“专家”进行分析后针对其病情回信:“该药对II型糖尿病的总有效率达100%,临床治愈率为87.3%,一般情况下,一个疗程即可恢复胰岛素的分泌功能,消除并发症,一个月即可获得满意效果,二至三个标准化疗程可以摆脱药物依赖,完全康复……”

于是,2006年4月17日,原先生信心十足的从老家来到该医院,按照要求挂号、检查,检查结果为血糖8.0mmol/L。医院金主任给其做了诊断证明:II型糖尿病、开具三个疗程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服用9个月来院复诊。原先生在支付了17825元的购药款取药后,回家严格按照医嘱、服药卡服药。但三个疗程的药全部吃完后,原先生的血糖仍不稳定,并出现腰痛的症状,时常睡觉翻不了身、下不了地。后经了解,原先生发现医院曾于2006年6月7日因对其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原先生认为:根据了解的情况,院方明知三个疗程不能根治其糖尿病,反而用这种虚假宣传行为欺诈原先生,给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医院赔偿其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472元。

庭审过程中,医院辩称:被告与原先生之间应该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关系,不是虚假广告合同纠纷。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虚假、欺诈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先生的诉讼请求。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应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现原先生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看到被告医院在电视上播出的广告后,在医院处购买了药品。现服用后未达到医院承诺的效果。且医院的广告已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对其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此予以了处罚。故原先生起诉要求医院返还购药款17825元,加倍赔偿17825元的请求,并无不当,。原先生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的请求过高,;其要求通讯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的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