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胆囊切成植物人后……

发布时间:2019-08-05 22:42:15


  最近,医疗事故赔偿款,至此,由一起简单的胆囊切除手术切成植物人的医疗纠纷,历时7年时间,经历2次法医鉴定,终于尘埃落定。

  切除胆囊,切出了“准植物人”

  1999年11月9日,49岁的南京市民徐训英因右上腹隐隐作痛半年,就到南京城南一家三甲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医生诊断为胆囊炎、胆石症,决定施行手术治疗。

  11月15日下午,徐训英被缓缓推进手术室。临进手术室前,徐训英十分紧张,握着丈夫叶志连的手,迟迟不肯松开。见此,主刀医生笑着说,胆囊切除是个小手术,我们已经做过多起了,手术一会就结束。

  叶志连和儿子叶兰翔经过耐心的等待,徐训英终于从手术室内推了出来,转入病房。刚入病房,徐训英就出现了口唇紫绀,呼吸、心跳骤停。医生们闻讯赶来,立即请麻醉科会诊,安排气管插管,心(胸)外挤压,实施心肺复苏。不一会,徐训英心跳恢复,生命体征恢复正常,但神志不清,始终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法唤醒。

  徐训英被医院送到南京紫金医院高压氧舱,经高压氧舱、促醒药物处理,神志逐渐转清。

  12月23日,徐训英被这家三甲医院接回医院继续治疗。从此,叶志连一家就在医院里度过了一个个难熬的日子。由于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徐训英吃饭必须靠护工按压舌板送入,并经常有烦躁情况,每天必须以镇静抗焦虑药物卡马西平、氯硝安定、佳乐定等药物辅助治疗。

  医院一纸诉状,状告患者赖在病房

  “被告自从1999年11月15日实施胆囊切除手术后,被告方及其家属以种种借口将煤气灶、电器等搬入病房,长期在医院内居住,其行为妨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其他病人的正常治疗。”

  2001年8月17日,,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将他及其妻子徐训英告上了法庭,,结清住院费用。

  “谁没有病要呆在医院?徐训英不能吞咽,靠营养液维持生命,每年的治疗费4万多元,我们怎么有能力承担?难道眼睁睁看她去死?为方便照顾她,我们当然要搬些生活用品进去。,叶志连气得吹胡子、瞪眼睛,尤其对医院所说的“以种种借口将煤气灶、电器等搬入病房,长期在医院内居住”的话不能接受。

  叶志连的儿子叶兰翔当即请了律师,以父母亲的名义反诉医院,以医院存在过错,提出了高达244万元的索赔请求。

  孰是孰非,两份法医鉴定大相径庭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存在过错,这家三甲医院矢口否认。2001年10月10日,司法鉴定,希望通过司法鉴定,还原事情本来面目。

  2002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院法医鉴定意见为,在患者的手术过程中,医院的操作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在手术结束后回到病房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可能是麻醉意外所致;出现意外后,医院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患者复苏后出现缺氧性脑病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医院在患者徐训英的治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

  对于这个鉴定结果,叶志连不能接受,认为其未能分清事实,对关键的争议麻醉全过程中的失误未得出明确结论。2004年4月15日,,。

  同年6月9日,。

,徐训英在出手术室时可能首先出观呼吸停止,导致血中氧合血红蛋白浓度骤降,以致影响循环功能,这可能与麻醉药物渗入蛛网膜下腔有关;同时由于病人麻醉平面过高、体位改变 搬动 时血液动力学发生变化,进一步加重了呼吸、循环的变化。若医务人员在护送患者回病房前及其在护送途中能够仔细观察,在病人出观异常情况时立即返回手术室展开抢救 一般情况下,手术室的抢救条件较好,更有利于此类病人的抢救 ,尽快恢复维持生命及器官功能必需的呼吸、循环活动,则可避免脑缺血缺氧等不良后果的发生。而从徐训英术后发生的情况以及目前的检查结果分析,虽然经抢救挽回生命,但遗留较典型的脑缺血缺氧后遗改变,此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时间较长 一般为6至8分钟 有关。据此认为,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在徐训英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徐训英目前存在的不良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最后,:“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徐训英的诊治过程中,在麻醉观察、抢救治疗等环节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其术后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及目前存在的脑缺血缺氧性后遗改变等不良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2004年11月21日,,结论为:1、被鉴定人徐训英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徐训英目前构成三级伤残。

  两份都是司法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究竟应该采信哪一份证据,摆到了法官面前。如果依照南京市中院的鉴定结论,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医院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责任很大。法官说,两份鉴定结论没有上下级之分,从性质上讲都属于一种证据,法官决定,采信与否,经庭审质证来决定。

  不久后,。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异常激烈。

,这家三甲医院不能苟同,他们认为既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手术经过顺利”,充分说明,医院麻醉没有问题。而叶志连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但医院医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麻醉结束时观察注意不够,由于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以致引起呼吸骤停,导致机体缺氧。

  医院认为,病人手术结束时,没有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院在观察无误后送往病房,没有不妥。

  叶志连的代理律师认为,送返病员回房时,医生应当全面了解其情况,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方能将病员送回病房,否则应当在手术室就地抢救,因为手术室的抢救条件相对送返病房途中甚至病房更佳。这是医疗规范的基本要求。全面了解病员情况,包括病员的生命体征,当然也包括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效果,了解后者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则是测定麻醉阻滞平面。由于医院疏忽,没有定麻醉阻滞平面,从而导致了这一后果发生。

  一审患者获陪42万余元,二审获赔增至70万元

  200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