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清宫手术子宫被切除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称无过失

发布时间:2020-07-15 14:14:15


做清宫手术子宫被切除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称无过失

  患者怀孕因下身出血在医院检查后做清宫手术,经常规检查后正常手术,术中患者大出血,经医生讨论后决定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术后诊断为瘢痕妊娠。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检查中未查出患者异常导致患者子宫被切除,而医院认为教科书中B超对瘢痕妊娠无明确描述,不存在过错。

  患者 做清宫手术子宫被切除

  患者鱼某家属告诉记者,鱼某因怀孕50多天突然下身出血,8月4日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经B超及常规检查为先兆流产,须做清宫手术。当日下午在门诊手术,后血流不止,紧急送往手术室,手术中医生说患者因瘢痕妊娠,必须将子宫切除。

  后患者家属查阅资料得知,瘢痕妊娠是有剖宫史后再次怀孕胚泡着床于术后瘢痕处的微小缝隙上,是罕见的异位妊娠类型,常因临床误诊行清宫或人工流产术时出现大出血,很多病例由于诊断延误处理不当导致大量阴道出血或发生子宫破裂等而行子宫切除术。

  让患者家属想不通的是,资料上写B超是诊断该病最常用且较可靠的方法,凡是有剖宫史患者要求早孕终止妊娠的,均应在术前常规B超检查,了解妊娠着床部位,防止误诊和漏诊。

  “门诊前我告诉医生患者有过剖宫史,为什么医院在做B超检查时没有发现此异常?如果早发现的话采取有效措施就不会导致患者子宫被切除,医院明显存在误诊、漏诊现象。”家属气愤的说,子宫被切除后,女性会提前衰老、男性变等后果,肯定会影响到家庭和谐,产生抑郁、焦虑等精神症状,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呀。我们多次找到医院后医院始终认为自己无过错,不愿意赔偿。

  患者B超诊断报告单也显示,未发现异常。

  记者在资料上看到,瘢痕妊娠可以可以手术治疗,也可以药物治疗。文献报道9例患者经开腹手术治疗,其中8例痊愈,无并发症,1例发生大出血。

  医院 教科书上无此病例描述

  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记者联系上医务科张科长,张科长表示,在给患者实施清宫术后患者出现大出血,经科室讨论后报医务科后决定切除患者子宫,目的是尽快止血,家属也同意切除子宫,后实施子宫次全切除手术。

  后将切除组织送病理科病检后发现部分胚胎在瘢痕上,诊断为瘢痕妊娠。

  “商洛目前从未发现过此类病例,教科书上也未提到,《妇产科学》、《超声波诊断学》中未发现此类病例。”张科长解释到,因此病例极为罕见,有关科目没有此病例说明,我们也无法诊断出此病例。

  在医院对患者的质疑书面答复上写到:根据国家颁布的全国医学教科书,瘢痕子宫不是人流手术和清宫术的禁忌症,国家颁布的全国医学教科书中,B超对瘢痕妊娠的诊断无明确描述,。文献报道属于学术交流,多为回顾性资料总结,一般未纳入教科书。

  对于医院是否有过错,张科长认为当事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行政部门申请医疗鉴定或法律诉讼,医院不好说。

  相关案例

  法制网南昌:2008年7月22日,患者陈连香在吉水妇幼保健院检查,提示为子宫下段异位妊娠可能出血HGG〉1000IU/L。25日,该院医生在门诊部为陈连香做人流术,术中患者出血多。考虑到患者的子宫为瘢痕妊娠、绒癌,医院为陈连香做了子宫切除术。

原告认为,刮宫术本是一普通手术,术中子宫被摘除,是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治疗行为不当,缺诊、误诊造成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损失97000元。经原告申请,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本案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患者子宫缺失与医方的医疗作为具有因果关系。

,患者在接受医院的诊疗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不论是子宫瘢痕妊娠还是异位妊娠,都是客观存在。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认识不充分,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操作规程,其行为与患者子宫缺失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对患者精神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吉水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连香5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