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家属起诉医院存过错证据不足鹤岗工农法院驳回上诉

发布时间:2020-07-20 08:37:15


  东北网10月13日讯 张某经鹤岗某医院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合并尿潴留、尿路感染后,于2007年7月立即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一声于同年8月对张某实施了尿道前列腺气化电切手术治疗。出院后再次经该医院检查诊断为血尿待查,2008年7月于是又立即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于是在2008年8月经哈市某医院诊断为右肾积水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不久出院。2009年3月,张某又经鹤岗某医院诊断为血尿待查,于是第三次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5月,张某在佳木斯某医院对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做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同年9月在该医院做了CT输尿管扫描(64层)和膀胱镜尿道镜检查。2010年11月又在鹤岗矿业某医院做了排泄性尿路造影检查。2010年7月,张某认为鹤岗某医院在对自己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要求鹤岗某医院予以经济赔偿。诉讼期间,经鹤岗某医院申请,鹤岗市医学会于2010年11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10年12月15日,,,准许张某撤诉。2010年12月22日,。诉讼期间,经张某申请,,2011年3月张某支付了4000余元鉴定费,由佳木斯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材料记载与本次坚定检查,均不能确认医院在给张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因鹤岗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佳木斯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能确定鹤岗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张某又在审理中表示不再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故认定鹤岗某医院存在诊疗过错的证据不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做出了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4350元由张某承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