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疾术后未康复状告医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09 01:06:15


[案例]2008年8月24日,李某因左脚麻木入住县医院。经检验诊断为L4、L5腰椎间突出。医院与李某之妻签订手术协议,决定施行手术治疗。2008年8月26日,医院对李某进行手术,术后10天出院。3个月后,李某感觉腰痛、左下肢活动障碍,又到市医院治疗,次年2月6日出院。

  2009年5月,李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学会鉴定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同年10月21日,李某与县医院签订了补偿李某6万元医疗扶助费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要求县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86925元。

,本案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经医学会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陆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