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坠楼身亡,医疗同意书是患者签还是家属签?

发布时间:2019-08-13 09:34:15


   不久前,,且不论是家属冷漠还是院方失责,在同情愤慨之于,不少网友都与小编有一样的疑问:“难道产妇自己不能决定剖腹产吗?”围绕这个问题,小编为您解答“医疗同意书是患者签还是家属签”的疑问。

  一、签署医疗同意书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同意书需要谁签署,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因此,正常情况下,医疗同意书须有患者和家属的同意签字。但在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下,该条也明确了可以不经家属签名或者由医院负责人签名同意手术的情况。而《侵权责任法》第55条则更加明确了患者才是医疗手术的知情者和同意者,只有在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需要征得近亲属的同意。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本人才是医疗同意书的签署者。另外,《侵权责任法》56条明确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进行手术。

  二、案情分析

  榆林产妇一案,网络上尽是声讨丈夫“冷血”、“这种人不当嫁”的骂声,也有许多网友痛斥体制的欠缺、。据该院医生描述,之所以没有进行剖腹产手术是由于产妇签了授权书全权委托丈夫签署相关文书,而家属坚持要顺产,不愿签署剖腹产同意书,最终导致了悲剧。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医院更倾向于采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尽量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在沟通达到一致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手术,当然也有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就进行手术的情况。我们暂且不讨论产妇跪地求剖腹产是否是紧急情况,但在产妇已经作出选择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丈夫的无动于衷以及院方公事公办流于形式地认定法条的态度都让人寒心。

  三、笔者观点

  诚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进行医疗救治时家属的同意签字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同意书就由家属签署决定,患者生命健康的选择权应当由其自身决定。榆林一案产妇将选择权交到丈夫手中,但院方流于形式认定法条忽略了产妇后来的选择确实存在失误。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5条,当时情况并不属于“不宜向患者说明”,就算院方称产妇签署了授权书,家属的决定也并不能有害于患者生命健康。小编认为,产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署医疗同意书,即便家属有了授权,也不能选择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方式医疗。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产妇作了选择要求剖腹产而家属三次拒绝,院方最终没有进行手术实是对法条的过分墨守成规。多次下跪竟也敌不过那一纸薄薄的授权书,令人扼腕痛惜。

  患者才是生命健康的决定者,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人情上看,医疗同意书应当由患者签署。实践中,无论是家属也好,院方也罢,除非特殊情况不宜由患者决定外,都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由患者签署医疗同意书,才不会导致悲剧的再一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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