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的立法概况

发布时间:2019-08-19 21:51:15


  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的立法概况

  1997年以后中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轮改革的重点将是企业重组,而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的兼并,将成为这一阶段的重点和焦点。企业兼并蕴含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正确引导和规范,否则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再度失衡,而且会导致剧烈的社会动荡。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这一兼并行为。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兼并一部分是无法可循,一部分是法律规定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适应现阶段改革的需要,应尽快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完整、科学的企业兼并法规。

  同我国企业兼并实践相比,兼并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调整企业兼并的法律,对其规范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政策。一是全国性规章,1989年 1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四家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二是地方性的规章,如1988年10月保定市发布《发展企业兼并试行办法》,1988年4月武汉市发布《关于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试行意见》及《企业兼并市场实施方案》,1990年7月福建省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意见》,1989年河南省颁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意见》,湖南省体改委1993年颁布了《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兼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这些兼并规范,,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2)法律规范不统一,有些地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3)这些法规内容较粗,可操作性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