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全文2015

发布时间:2019-08-14 22:44:15


  自2015年7月1日起,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免签。这都是源于最新《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全文的颁布,,主要内容包括台湾和大陆同胞申请来往大陆的流程、不予批准的事项等,小编整理最新《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