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已裁定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起诉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22 18:50:15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1988-12-15

  执行日期:1988-12-15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8)第20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对广州市珠江机械厂的再行起诉,有管辖权

  附:当事人

  最近,广州市珠江机械厂向我院申诉称:其与香港民兴承造商有限公司、东莞石龙城建办因购销金属结构件钢窗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历时一年未能开庭审理,广州市珠江机械厂为及时解决经济上存在的困难,主动与东莞市石龙城建办协商,并于198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但广州市珠江机械厂撤诉后,与东莞石龙城建办、香港民兴承造商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原告,裁定不予受理。广州市珠江机械厂遂向我院申诉,请求我院再审,以保护申诉人的实体权益。

  我们认为,,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申请撤诉,其愿望是使本案纠纷能及早得到解决,因此,。珠江机械厂撤诉后,因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所以,其再行起诉时,。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198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