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17:18:15


发文单位:江苏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2001-9-21

执行日期:2001-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报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保护举报人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各市计委、省各有关部门:

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我委制定了《江苏省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改委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利、义务按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招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保护等;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为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具体工作由省计委政策法规处承担。

  省计委直接或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各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将核实、处理结果抄送省计委备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举报查处工作。

  第五条 负责和参与依法必招项目审批的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法人及其有关人员,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以被举报:

  (一)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未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五)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外地区、外系统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或者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八)招标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九)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

  (十)招标人在开标之日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排挤他人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十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十三)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和选取评标专家;

  (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十五)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十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层层转包;将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违法分包;无证或者越级承包;

  (十七)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法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八)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十九)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直接介入招投标活动;

  (二十)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核准环节,侵犯招标人自主权;

  (二十一)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举报工作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及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举报。

  第八条 面谈方式举报。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举报人到受理单位专门安排的办公室进行。其他方式的举报,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职务、所属单位和该单位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及其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正确名称;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三)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尽可能定量描述;

  (五)书面举报,要求字迹清楚。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编:210013;电话:025-3392433;传真:025-3392433;E-mail:jjzcxt@sina.com。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立举报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失、泄密或搁置拖延。

  第十四条 面谈举报,至少安排两名负责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待,认真倾听、询问,并做好书面记录。

  面谈记录应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审阅,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无关人员不得接待面谈举报或参与旁听、查询。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后,依照下列程序调查处理:

  (一)省计委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二)根据问题所涉及的行业范围和复杂程度,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正式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发现行政主管或监督部门以及行政主管或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三)依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计委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审定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 省计委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违法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省计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第四章 保护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开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