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3条 平等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1 05:14:15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通则》第3条 平等原则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四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适龄儿主的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人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修正)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十条【财产权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农村妇女的平等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人身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三条【婚姻家庭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七条【共有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九条【子女监护男女平等】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一、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

(一)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三、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二词所指包括获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以及就业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