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失效]

发布时间:2020-10-16 05:03:15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1994]17号

发布日期:1993-4-7

执行日期:1993-4-1

失效日期:2003-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登记工作

  第四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及应有权益,逐步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认定、登记,颁发统一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今后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日起,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天津市编制委员会是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实施本市所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负责统计、整理本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建立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数据库。

  第三章 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各部、委、办、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六条 区、县编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凡获得《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需向证书颁发机关交纳《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