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5 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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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86公发26号

各省、自治区、、局:
,,。譬如,我宪法第 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都规定:
拘留处罚的人,起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因而,当出现这种行政诉讼时,。再如,,在同其他法人和公民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也难免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我们也会有起诉、应诉的问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这种新的情况。
。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出现行政应诉或者需要提起民事诉讼或民事应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和民事诉讼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由各单位在现设的法制机构或者主管业务部门中确定人选。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必须是熟悉业务,懂得法律,并有较强表达能力的人。可视情况设一个人,或几个人,最好是兼职。当需要出庭应诉、起诉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省、自治区、,可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学习班,进行短期培训,以利于他们熟悉掌握有关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必要知识,胜任自已的工作。,以供学习参考。

  三、。在干警普法教育中,要做到领导带头学法、人人学法,并紧密联系实际把学法和用法结合起来。,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守法观念,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减少行政和民事诉讼事件的发生。当发生这些诉讼事件时,能够做到依法办事,取得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