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13 05:39: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因销售本企业产品而要求在市场内设占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二、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申请进入当地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法通则》第 二十六条、第 八条的原则办理登记。
三、上述答复意见,不适用于边民互市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