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02:57:15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深高新办规〔2007〕2号

发布日期:2007-2-12

执行日期:2007-2-12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7年2月12日

  01号 许可事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

  (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

  (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

  (一)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项目评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后,将通过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送市国土房产管理机构;

  (二)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2.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3.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高新区每宗用地的具体项目准入条件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租用高新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住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2.已获入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法律依据:第(一)、(三)项分别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购买高新区厂房:

  1.入区用地申请报告或者购买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1份);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企业申请用地或者购买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套);

  8.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期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各1份);

  10.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及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复印件各1套,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2—5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1、6—10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申请租用高新区厂房(包括增租):

  1.入区租用或增租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1份);

  3.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者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2—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1、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申请高新区内租用厂房迁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准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高新区厂房的,可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迁址手续):

  1.区内迁址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3、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1、2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市高新办批准入区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拟入住人员名单及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拟入住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见附件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由高新区领导机构决定。

  除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对于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经核实申请材料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组织评估,在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具备竞买人入围资格提出初审意见;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将竞买人入围资格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

  4.高新区领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二)对于除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前款规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或批复文件。有效期限: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批复文件有效期3个月;

  (二)租用高新区厂房、增租高新区厂房或高新区内迁址批复文件有效期6个月;

  (三)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批准文件有效期1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的,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参加竞买;

  (二)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的,取得批文或批复文件后方可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