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

发布时间:2019-08-17 00:14:15


婚姻法主要是关于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婚姻法原则有哪些?2010新婚姻法内容有什么重要改动?下文为您做了介绍:

  你院1985年3月8—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附:

  最近,,一方翻悔,,,但又无把握,也不知该怎样告知当事人。对此,婚姻法、。对这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即应视为对婚姻问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已做了适当处理,故一方翻悔,,。但如发现一方是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诈欺、胁迫而达成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未做适当处理。或处理显失公平、使妇女儿童利益受到损害的,。

  198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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