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

发布时间:2019-08-13 19:08:15


婚姻法主要是关于结婚离婚的法律,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婚姻法原则有哪些?2010新婚姻法内容有什么重要改动?下文为您做了介绍: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婚姻法是处理婚姻问题的特殊单项法律,有自己特有的婚姻法原则,结婚栏目介绍了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如2010新婚姻法内容等,与读者朋友们共享。

婚姻法的内容主要是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是处理离婚案件和结婚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结婚栏目精心归纳了婚姻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最新出台的2010新婚姻法内容以及婚姻法原则等,另外还有离婚程序离婚赔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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