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三)

发布时间:2019-08-14 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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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