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件折旧与长期资金

发布时间:2019-10-09 08:01:15


  租赁物件的折旧与长期资金来源表面上看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在租赁的实务操作中却有许多相孛的地方。如果不注意这些不协调的地方,在开展业务中避免这些不利因素,将会增加租赁的风险。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租赁期限应该与租赁物件(设备)的折旧年限相同。在正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缩短租赁的时间,最短能缩20%,但在租金计算中要留出20%的残值。对于国家鼓励的项目,租赁最短可以缩减到三年。德国和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不按照这个规定签定的租赁合同,则视为无效合同。从一般的角度看,这些规定是合理的,并对避免租赁风险,减少承租人还债压力是有好处的。但在执行中,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到5年。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这样做对租赁本身有什么影响?

  早在1985年财政部下发(85) 财工字第 29 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 在 10 年以上的 (含 10), 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 50~60 %, 折旧年限在 10 年以下的, 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 60~70 %。租入的设备, [1985] 63 号文件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有关规定, 计提折旧。”。这个文件当时针对国有企业而言,但从政府对租赁的认识上看已经超前(当时如果不通过租赁购置设备,固定资产折旧率才5%,设备折旧期一般需要20年)租赁业的发展。

  该文还规定:“租赁设备所需租赁费 (包括租赁手续费、利息以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 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下同), 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 生产发展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的项目, 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支付; 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设备, 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 交利税的前提下, 可分期摊入成本 (费用)。租赁费用项目新增利润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 (费用) 的, 企业编报年终决算时应单独予以说明,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设备的租赁 费全部用该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的租赁期限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由承租单位与租赁公司商定。”。这种税前还租的方式加速了租赁物件的实际折旧,加快了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造的更新速度。促进了国有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如果企业在3~5年内将租金还清,设备的租赁残值已经没有,折旧提前结束。

  看起来上述做法利国,利企业。但实际情况租赁没有因此得到发展反而陷入萎缩状态。这是为什么?

  该文规定的条件仅限于国有企业,九十年代后,民营企业开始发展,国有企业走下坡路,租赁在没有被全民所认识的情况下,自然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九三年税制改革后,该文的税前还租政策就无形当中消失;随着经济的发展,折旧制度发生重大改变,许多设备都大幅度缩减了正常的折旧年限;随着经济环境的恶化,企业严重亏损,没钱提折旧,是否加速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如今,租赁经过种种挫折终于度过难关,开始进入第二个发展时期。企业的外部环境也逐步转好,企业的信用制度开始建立。特别是《会计法》出台,将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定义为犯罪,租赁折旧问题在这个环境下又一次被推出水面,成为我们现在研究的课题。


  租赁期间最长不超过3~5年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租赁公司认为资金放出去的时间太长会增加租赁的风险。实际上缩短时间并没有避免风险,外部环境的恶化给企业提供了赖帐借口,而出租人又没有及时避免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租金难以回收。如果没有知识人才,没有管理人才和管理办法。租赁业务不管在什么时候都难以开展。过去之所以能开展,部分原因是投资者不需要对放出去的资金付责任。

  人为缩短租期有许多害处:租期按照正常情况,如果缩短一半,承租人的还债负担将增加一倍;承租人为了获得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时故意夸大回收能力,将其他开支隐瞒,造成后患;政府主管人员在在任期间看不到税收收益,失去对租赁支持的信心。

  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租企业根本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按照原来对租赁公司的管理,,可在实际业务中很少有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尽管有吸收信托存款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吸收的资金一般不超过一年。另一方面,一些租赁公司为了盲目追求租赁额,采用“以短补长”的融资方式开展租赁业务。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加上承租企业的拖欠包袱,使租赁公司本身的对外债务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在这种条件下,租期越长,风险越大。

  如果按照目前的办法不缩短租期,我们的资金条件允许吗?

  目前我国还没有长期资金市场,最长的银行贷款不超过五年。租赁公司发行债券最长时间是三年;租赁债权不能作为金融产品在市场流通;租赁公司股东不愿意将资本金作为租赁资金在市场被占压。

  没有长期资金的支持,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就不可能搞租期较长的项目。否则又是“以短补长”的自杀式经营,只不过这个“短”相对过去较长,但根本问题没有解决。

  再有一个问题是技术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需要经济担保。可如果合同本身发生变更时,需经担保人同意。如果我们做一个十年期的合同,因为资金来源不是同期资金,利率必然要发生数次变化。如果担保人不接受这种变化担保合同就因利率变化原因成短期担保。

  综合上述各种原因分析:

  租赁不适合搞租期超过五年长期项目(除非解决长期资金来源);租赁项目必须是使用寿命短或可以加速折旧的项目;在人员素质不高,管理能力有限的企业最好采用固定利率的计算方式;除非有政策的调整或支持,否则中国的租赁期限很难突破五年;如果市场允许的化,可以将租赁物件分段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