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折射法律与医学交锋

发布时间:2019-08-10 03:53:15


  核心内容: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从精神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现今出现的关于精神卫生法又是能够如何保障呢?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2011年,就此引人关注的疑似“被精神病”事件,,严正指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不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如果说强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结果”,徐武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什么?徐武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

  这一事件,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在此背景下,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强制收治,很容易标准模糊乃至随意轻率。

  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

  由于卫生系统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宽,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医院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医院就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这种收治方式与绑架无异。”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报告指出,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来,从而使精神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权力则被放大,与此不无关系。

  尽管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尚在襁褓,尽管“无危险、不强制”理念还没有具体条文落实,但必须看到,即便“强制收治”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需要格外谨慎。更要看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不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回到“徐武事件”上来,对于类似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法律应当严格规定精神病的收治标准、收治程序,更重要的是规定医院在收治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但要承担行政上的责任,更要强调医院和医生在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权时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甚至在情节严重时要追究医院和主要责任人、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其次,在未来制定《精神卫生法》时应该对收治医院规定专门条款,比如,未经鉴定确认的患者不得住院收治,门诊收治发现疑似,应转至有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确诊后再行住院收治。同时规定医院有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的权利和义务,即无论是病患、监护人,还是收治医院,均赋予其诉权(即申请鉴定的权利)。

  综上述,笔者建议:第一,应当充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应当制定科学的精神病诊断、鉴定标准;第三,应当制定被严格遵守的精神病强制收治司法程序;第四,应当规定违反《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