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钉子户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9-01 00:58:15


  也许我们很多时候都可以看到有很多的钉子户,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很多人并非都是宽容的,只有自私的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其他人、社会的利益。或许每个人都应该要为了社会的利益而放弃一些。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征收集体土地钉子户如何处理

  一、征收集体土地钉子户如何处理

  征收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常见但又容易遭受非议的制度。但在中国,征收往往是和暴力、。既然征收如此可恶,为什么中国宪法中要规定此项制度?事实上,征收并不仅仅是中国独有,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究其本意来说,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本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又给予私人补偿的一种制度。

  那么,为什么需要征收制度?一个最简单的回答是,为了公共利益。就像我国《宪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样的回答并不让人满意,这是因为:宪法只是规定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而不是说国家“应当”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换句话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选择征收或者征用,同时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一个最为形象的例子就是:建设高速公路时所需要的土地是国家以征收的方式获得,那为什么建设高速公路所必需的建筑材料——钢筋、柏油等,却是在市场上以商品买卖的方式获得?同样是公共利益,同样的一个建设工程,为什么对不同的商品要素要采用不同的获得形式?征收是属于强制性获得,而一般商品买卖却是以自愿的方式进行?

  二、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以租代征"现象

  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反对租用土地,而是由于立法滞后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忽略了土地租用后的复耕等一系列问题,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如沁阳市的宏达钢铁有限公司,2003年他们在沁阳市西万镇校尉营村租用了240多亩土地,租期为 30 年,租金每亩每年仅为600 元,并且是按年度支付的,而且这全是耕地,如果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是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实际上他们只在沁阳市和焦作市土地主管部门作了备案和批准,因此这种租地行为属于严重规避土地征收程序的行为,它简化了土地使用手续。最关键的还是他们双方的合同太简单,对以后企业经营风险产生的问题及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如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限内出现破产怎么办?土地由谁来复耕?我们认为只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租用土地的双方只考虑短期利益,不考虑土地的长期用途是一方面的原因,而作为政府部门由于缺乏相应 。

  征收集体土地钉子户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不是每个人都有像杜甫一样“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的心忧天下的无私情怀。每个人都是自私的,要是每个人都希望这个世界更美好的话,就应该会要无私一些,为他人着想,为社会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