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1 18:43:15


  核心内容:如皋市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该规定对房屋补偿按照搬迁地块区域的房屋市场价作为基准价进行补偿,经过公示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放弃产权置换给予奖励,严格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市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4日

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皋政规〔2012〕1号)、《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皋政规〔2012〕2号)、《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皋政规〔2012〕3号)、《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皋政办发〔2012〕2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对城市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作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由城市搬迁改造项目所在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房屋征收主体组建房地产及人口认定小组,负责对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的权属、用途、使用面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家庭集体组织成员的调查、登记、初审等工作。

  房地产及人口应经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监察、农办等部门参与认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条房屋超证部分大于一个自然间(22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的只作货币补偿依据,不作为产权置换的依据。

  第三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搬迁地块该区域或毗邻区域的房屋市场价作为基准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