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1 20:07:15



 本报讯 (记者张忠)日前,判决书在当地的法律界人士中引起了很大争议。争论的焦点是:在离婚案件中,女方的陪嫁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这份判决书涉及的其实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结婚才一年多的男青年孙某因妻子长期不与其共有生活,在第一次起诉,,并同时要求女方返还在结婚前索要的5万元彩礼。庭审过程中,女方答辩彩礼不是索要的,不同意返还。且彩礼中有3万元已经花在购买陪嫁物品上了,并当庭要求自己的陪嫁归自己所有,但是女方并未对此提出正式的书面诉讼请求。

  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婚后添置的共有财产只有一部手机和一辆自行车等,并无子女,原告又是第二次起诉,,并将不到2000元的婚后购置的财产判归男方所有。

  “被告的陪嫁,即彩电、冰箱等价值3万元的物品归被告所有,此财物原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对于此项判决,在当地法律界引起了众多争议。站在一审法官一方的认为,法官可以这样判。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39条。该条文明文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从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何况在本案中,被告女方当庭答辩要求陪嫁归己。以男方的上诉律师为代表的一方认为,此项判决缺少法律依据。《婚姻法》39条针对的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所谓陪嫁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另外,被告当庭答辩与正式的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故此项判决超过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记者为此又特地请教了其他一些法官和律师,但由于此案一审原告已上诉,泰州中院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故这些人士都不便多谈。他们只谈了一点,“不告不发,不告不审,不告不判”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个通用的原则,。

  那么,被告的当庭答辩时的口头要求是否是可以算正式的诉讼请求?个人的婚前陪嫁是否算是夫妻共有财产?一审对此判决是否超过诉讼请求?离婚案件可否超过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等等问题,只能一方面交由读者去思考,另一方面静候二审法官的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