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07 08:13:15


  核心内容: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一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感谢您的关注。

  【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

  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

  (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

  (3)保证的连带责任。

  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一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连带性,即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相互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所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此即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由此观之,尽管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因连带关系的存在而使得其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就他们的共同债务而言,任何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共同债务均负给付义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处于一种确定状态,,,。此乃连带之债执行在民法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