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医疗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7 18:32: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2009-12-24 23:04
借用民法之侵权损害赔偿原理来分析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损失的财产利益。
(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必然引起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对此,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重婚、同居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要件。
(四)主观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必为确定。过失一般不能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如果配偶一方向第三者隐瞒了夫妻关系存在的事实,第三者确实不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方已有配偶,那么第三者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只是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配偶一方的行为侵害了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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