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劳燕分飞保单何去何从?离婚经济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9 20:22: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年年攀升,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虽难以启齿,却是不得不正视的问题。恋爱时,男女双方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分手时,产权问题让他们纠缠了许久。与房屋一样,对于打算分开的夫妻而言,婚前的保单在做财产分配时也必须做相应的处理,不仅避免了离婚后发生保险纠纷,又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离婚时动产和不动产都要分配
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卢伟杰表示,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就属于动产。
2000年3月,丁先生为妻子吴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年缴保费5000元。2002年2月,由于夫妻关系闹得很僵,不得已而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次保险费,共计10000元。由于在财产分配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吴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保险缴纳保险费。
离婚后一年,吴女士已为原有保单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丁先生。2003年,吴女士提出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要求,这时候,丁先生提出,原有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吴女士应补偿一半保费和一半的保险金。


保单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妻子,一年期间,李先生共缴纳保险费6500多元。之后,两人因为矛盾冲突而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保单的处理问题。
离婚后几个月,李先生突然想起曾经投保的这份保单,考虑到是自己出钱购买,退保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就到保险公司退保并得到了4000多元的退保金和红利。妻子知道这件事情后表示不服,认为保单现金属于婚前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虽然保费是李先生缴纳的,但投保行为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所以应当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没有对保单的处理作出安排,所以不能人为地认为妻子已经放弃该财产,。


勿忘变更保单资料
夫妻离婚后,如果不变更保单的资料,在按期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保单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事故,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就可能成为纠纷。因此,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尽快办理保单受益人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
关飞(化名)和妻子晓茹(化名)已经协议离婚,但原有保单的受益人是关飞,而被保险人是晓茹。如果不变更保险资料,一旦晓茹出险,关飞仍可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可能有违陈女士离婚后的意愿。而且,一旦陈女士再婚后出险,前夫和现任丈夫之间还可能会因为这份保单发生纠纷,。
所以,婚后及时变更受益人很重要。比如,可以将受益人改为孩子,或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生存金属于共同财产
中年的时候,王先生和妻子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离婚后几年,双方都没有提到这件事情。等到开始返还养老金时,王先生得知前妻每月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定的养老金,而这份保险正是两人在一起时购买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的这类返还型保险,返还的款项本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但是,在保单资料上,由于保险公司只留存一个账户号,所以资金打给了一个人,夫妻离婚后,如果要达到双方共有这份保险金的目的,就应该在离婚时对这份保单做处理,后者离婚后及时补上这个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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