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本三

发布时间:2019-08-21 02:04:15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经营需要,聘请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陈朝阳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A、免费工作内容:

  (1)、整理和规范甲方员工聘用合同;

  (2)、协助完善甲方聘用、续聘、辞退、解聘员工的工作程序,为甲方取证提供专业意见;

  (3)、完善甲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并草拟、审查重大业务合同;

  (4)、代甲方规范甲方所制订的企事业内部规章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各种文书及往来函件的格式;

  (5)、参加调解甲方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6)、参与甲方追收业务欠款工作,起草各类追款函或律师函,协助重大欠款的催收;

  (7)、提供法律咨询;

  (8)、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的见证;

  (9)、办理其它的法律服务。

  同时,法律顾问向甲方提供法律信息服务,为甲方提供新颁布的涉及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典型案例及合同范本等法律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

  B 、收费工作内容:

  (1)、代理甲方参加诉讼和仲裁;

  (2)、代理甲方委托的有关事务的调查取证产生的费用。

  (3)、为代理有关商标专利申请注册、。

  二、法律顾问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代理费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律师收费规定的标准给予七折收费或另外协商收费,双方应另订委托合同

  经甲方委托,法律顾问外出为甲方办理事务,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支付。

  三、甲方委托期内向顾问方给付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于签约后七天内支付,该款汇入以下银行帐户:

  顾问方在收到款项后,向聘请方出具正式发票。

  四、法律顾问根据甲方的要求可以不定期到甲方办公场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有紧急情况,双方可以随时联系处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

  五、忠诚义务: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本合约签订后甲方可以要求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已聘请法律顾问事宜。甲方和顾问方都可以在有关对方宣传资料中注明双方为合作伙伴或法律顾问单位。

  七、本合同于签约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从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10月 日止。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一方不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

  代表:

  签订时间:200 年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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