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涉及法律问题简单分析房产分割协

发布时间:2020-07-31 18:00: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共有(gongyou)产权”的住房模式为我国现行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新的路子和思考方向,但与此同时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该模式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设计完善,防止新生事物带来的些不必要的纠纷。

正所谓“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有必要梳理下“共有(gongyou)产权”住房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展开分析。

四、从房屋分割上看,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因为可能涉及财产权利的案外人。当然这里婚姻法有规定。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来看,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要真正预防纠纷,一定是要事前具体约定。

五、从房屋租赁上看,如果涉及共有住房出租,那是否需要限制呢?怎么样来限制,是不是要加以区分的限制呢?如果是共有住房权利人夫妻一人去世,另一方不得已将房屋一间出租用以维持生计,基于体现共有住房的解决住房困难的目的,这样的出租笔者认为是不应该加以限制的。但是如果随意的出租,又会违背本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文书设计上明确具体,在日后操作中有章可循。

六、从优先购买权上看,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现多个共有人都享有优先权购买权,那谁是排第一呢?我想可以参考公有住房承租权中的承租人变更的规定来确定第一顺序的优先权。

七、其他情况下,作为新生事物势必还要碰到其他状况,需要在法律设计上为其留有一的空间。

当然,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目前江苏淮安试行的这种“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仍有不健全之处,,这个就需要我们不断的琢磨、修缮、维护。就让我们热情期待着向全国推广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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