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伤亡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0 18:01: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性质,构成要件,主体,赔偿范围及数额论文内容摘要:我国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这一制度是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依据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确定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世界婚姻立法的趋势,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当代婚姻立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和法律意义。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严重的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且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事实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离因损害赔偿,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原因不是法定侵权行为时,则他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早在十九世纪就已经登上人类立法的历史舞台。1791年法国《宪法》中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契约",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婚姻规定为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早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是《瑞士民法典》。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取婚姻契约原理,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的结合,它主要涉及人身关系而非契约关系。基于这样的背景前提,我国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出任何规定。因夫妻一方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从而无法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有效保护,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未受到任何惩罚和制裁,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早已为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所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有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如法国、瑞士、墨西哥等,也有不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承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如德国和日本。鉴于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过错"和"照顾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或供参考的依据,所以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迫于理论和实践上的迫切需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为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因对方的重大过错而离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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