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凌云论文: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之探讨(四)劳动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3 20:41: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7年09月16日
  {上接论文(三)]
  三、对取消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法律适用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该司法解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主要体现了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但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在经过若干年后即可无条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有对抗民法物权取得的原则,故2001年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司法解释,并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但对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如何去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如房屋和车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婚前就已经拥有,那么,根据2001年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和车辆应为个人财产。婚后该财产在使用、管理和修缮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费用,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则将会出现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去管理和修缮该房屋和车辆的情况。这时,该房屋和车辆是否在事实上还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呢?由于婚姻法取消了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所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该房屋和车辆仍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样,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另一方将无法享受该项财产增值部分的合法利益。是否也对抗了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否利于财产价值的有效开发和利用。,结合民法上的添附理论,按照离婚诉讼提供的添附的财产证据确认,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或投入了一定的劳务,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或附合,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一方投入劳务,对另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成为具有比原先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那么,投入一定财产和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与原财产的所有人分享新财产中的合理利益。就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或劳务,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的,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及其收益的处理:从物权法的角度讲,财产收益属于孳息的范畴,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主要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法定孳息则包括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根据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从这个角度讲,个人财产及其收益,不论该财产的权利人是否结婚,都应归于该个人。
  但是结婚的事实往往导致个人财产与家庭之间的联系,或者这些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共同的生活来源,或者夫妻共同参加维护这些财产,或者夫妻单方或共同对财产的收益作出贡献因而原本属于个人的财产及其收益可能会因为结婚的事实而发生转化。相应地,产生两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的,离婚时如何处理;二是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增值也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不发生转化,并不意味着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一般而言,对于有争议的财产,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确属个人财产,一般都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合法推定。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上采取了非常灵活的态度: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的依其约定,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没有约定,则依照婚姻法第17、18条处理。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2001年婚姻法只规定了根据当事人约定转化一种途径,此外,无其他转化形式。司法解释专门就此作出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方个人的财产往往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在一起,有些个人财产往往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另一方参与了该财产维护加工,如一方将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应该转化?婚姻法不为上述情况设计合理的替代解决方案,就会带来不公平。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义务和补偿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维护、增值作出贡献时是否享有补偿请求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人取得物的添附、加工形成的新物的价值超过原物的价值时,可以由添附人、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同时给予原所有人补偿。因此,一方对于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维护、增值作出贡献的,应当享有补偿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应在离婚时行使为限。
  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按照孳息归原物权利人的原则,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应当归个人,不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考虑到孳息取得的方式,应当加以区别对待,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不符合现代婚姻法的理念,是对夫妻之间的分工和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不利于建立稳定合理的家庭财产模式和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尽管一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婚后财产的增值,如果凝聚了配偶的贡献,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或者因此而得到补偿。但是这种收益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可确定的,主张享受这种收益或要求补偿的一方应当就收益的存在和他对收益的贡献举证。就一方配偶对收益的举证而言,其应当证明其对该财产的收益支付了时间、费用或付出了直接的劳动,如果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在离婚时,则可以主张另一方配偶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处理时,如果收益是可分割的,可以直接分割,也可以作价补偿,如果收益是不可分割的,应采用作价补偿、拍卖分割等方法。如果不能证明收益的存在或其对收益的贡献,则不能主张分割。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列为夫妻一方财产